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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持股上市险企不得超5% 新三板公司易“越界”

[2017-07-31 08:27:17] 来源:中证网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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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见习记者 闫晶滢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显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但单一资产

  ■本报见习记者 闫晶滢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显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信托产品进行单独规范,而是统一要求持股比例不足10%。

  不过,无论是要求信托产品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还是10%,目前并未对信托计划持股上市险企产生影响。目前,保险业内共有6家上市公司,其中A股上市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人保集团、中国太平两家险企则为港股上市公司。由于目前上市险企体量较大,对于普通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而言,持股5%以上实属不易。以6家上市险企目前总市值最低的中国太平为例,截止发稿,其总市值为841亿元,持股5%意味着该支信托计划总额将在40亿元以上。

  就目前而言,《证券日报》记者查询Wind数据发现,上述上市险企2017年一季报中,尚未有持股超过5%的信托计划。事实上,根据上市险企的“机构持股”数据,目前未发现有信托公司或信托计划持有上市险企。

  据某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该条款并非针对一般证券投资信托设置,其重要目的在于实现“穿透式”监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购入股票,对投资者资格并没有限制。而由于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其对于资金来源、投资主体资格等方面一般不予披露。投资者可通过设立多个单一资金信托投资上市险企股票,从而躲避监管要求。在新规之下,不仅限定了信托产品投资最高比例,并且对关联关系亦进行限制,杜绝了外来资本通过操纵多个信托计划而“匿名”成为险企“四类股东”的可能性。

  事实上,虽然目前A股及H股上市的6家险企体量较大,信托计划持股超过5%可能性不高。但由于《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有关上市保险公司的规定,对于新三板挂牌险企而言,信托产品持股“越界”的门槛相对较低。监管将新三板挂牌险企参照上市险企管理的范围、要求单一信托产品持股不得超过5%的规定,实属“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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