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保险 > 正文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实施 首次强调运作独立性

[2018-04-08 09:42:21]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No1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相比,《管理办法》在“总则”增加了这样一句话:“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而此前部分险企激进投资乱象的根源之一即在于股东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实际上是针对近年来一些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实业公司通过投资控股保险公司,以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干预保险公司战略发展,背离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业的主要目标,成为其举牌上市公司控制实体产业的工具。

  在2017年强监管一系列举措下,险企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激进投资行为已得到有效管控。尤其在2017年下半年,监管层披露的数十张监管函,明确指向保险资金关联交易不规范问题,禁止违规险企直接或间接与相关关联方开展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禁止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银保监副主席陈文辉曾指出,有的险企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十大乱象,包括:股东乱象及公司治理失效、资本不实和股东占款、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理念缺失、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非理性举牌和跨境并购、层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对财务投资和控股投资的认识不清、守法合规意识淡漠、考核激励机制扭曲等。陈文辉强调,在看到行业积极变化的同时,必须深刻反思过去一段时间行业个别激进公司存在的问题,避免重蹈覆辙。

  象聚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许建坤认为,保险公司大多是自己的资管公司或资管部门管理保险资金,很多时候能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干预,只是干预程度不同而已。程度浅的只是干预使用方向,程度深的就是连收益都要干预,那就属于非法转移资产了。《管理办法》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保险公司服务保险业的定位和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要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乱象暴露出的公司治理问题,原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曾公开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更需要用有效机制来防范股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任意干预。”

  要将“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落到实处,贾飙指出:第一,要对问题险企的违规股东进行清理;第二,要严格压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责任,要有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就管股东大会的事情,董事会就管董事会的事情”;第三,强化管理层的作用,压实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而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通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对记者表示,投资管理人一般是险企职业经理人、高管,为了防止股东直接要求或者胁迫高管进行资金运用时,对自己关联方进行投资,所以,其认为规定股东不得干预资金运用这是第一道防线,第二十八条中的规定则是防止关联利益输送的第二道防线。

  业内专业人士解读称,除了明确股东不得干预险资运用之外,还有就是险企不得干预险资运用受托人,通过隔离险资运用中委托关系中双方主体相关运营风险,从而实现险资运用的独立化、专业化,保障险资运用的稳健安全。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