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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运营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7-07-27 08:53:45]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No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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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多项举措。《意见》拓宽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并明确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

  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多项举措。《意见》拓宽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并明确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长期的停滞不前后迎来政策“加速剂”。为此,我国险企如何抓住这一政策机遇,通过转变发展理念、调整经营策略,推动和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步伐,以此提升我国整体养老保障水平和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解决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深度、密度、资产总量存在的不足。

  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匮乏,同质化程度高,缺乏真正的养老险产品。近年来,为了迎合客户理财的需求,险企在产品开发时很大程度上注重的是短期投资和快速返现,忽视了客户养老需求。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中国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份,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份以上的水平。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统计,多年来我国寿险资产中80%是属于理财产品,只有20%属于传统的养老保险。另外,由于受制于过去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因素,国内仅有的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这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多以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主,涉及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商业保险产品规模有限,导致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其次,税延型养老险征税方式复杂,社会认可程度低。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型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同时,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也存在难点,税延型养老险是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就目前而言,受社会公众传统的储蓄意识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对税延型养老险其认可程度较低,公众完全接受需要过程。

  再次,税延型养老保险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的税收优惠部分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制有所冲突,没有将政策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

  最后,养老压力高度集中在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在养老金体系改革和政策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要有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缴费负担,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险企尤其是寿险业要转变发展理念,以保障功能为基础,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相结合,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要以养老险为主导性业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发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寿险公司要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保险资产运用渠道,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

  三是险企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型养老险产品时,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在具体思路上,首先要坚持 “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其中,确保资金安全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

  四是落实好《意见》中支持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确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年底前启动。国家相关部门应围绕《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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