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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精神病女同住13年生4娃,因强奸罪获刑3年

[2015-10-27 21:54:15] 来源:凤凰网 编辑:付平琴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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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农民与从路边领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并生育两子两女一案,法院日前做出了一审判决。

  刘华姬的家中非常简陋,仅有一个破旧的电视和冰箱,一些家具是他被捕后,当地政府送给他家的。

  澎湃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10月19日,安徽省涡阳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安徽农民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

  刘华姬以及辩护律师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根据刘华姬辩护律师康诗绕的转述,刘华姬获知一审判决后表示,如果认定他有罪,他服刑结束就不能再把“憨老婆”接回来了,因为接回来照顾抚养就是强奸了。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刘华姬被抓后,该女子被送往阜阳精神病院治疗,4个孩子则被送往涡阳县社会福利中心。

  法院:明知被害人患精神病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2年,35岁的单身汉刘华姬在上海被一女子抱住腿不放,刘华姬给她一个馍吃,“她吃完就跟着我,我走到哪她就撵到哪。”

  安徽省涡阳县,刘华姬家中的厨房内非常脏乱,他被捕后,家中就再没有人收拾,蒙上厚厚的灰。

  刘华姬随后就将该女子带回涡阳县老家,如夫妻般地过了13年的家庭生活,且育有4个孩子。因该女子有暴力倾向,刘华姬时常将她关在家中。

  村民们都说,刘华姬为人老实,对女人也很好,有时候下地干活自己顾不上吃饭,也会记得把菜端给女人吃。

  囿于交流障碍,刘华姬一直不知道女人的姓名、祖籍和年龄。

  今年年初,因有人举报刘华姬“十多年前从上海将一名女子带回家,之后将该女子锁在家中长达十多年”,涡阳县警方介入抓捕了刘华姬,并以涉嫌强奸罪将其刑拘。

  7月23日,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涡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华姬于2002年的一天,在上海拾废品期间,途经郊区某地发现一名精神不太正常的女子(身份不详)坐在路边,然后刘华姬将其带回涡阳县自己家中生活,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该被害人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陆续生下四个小孩。后因该被害人在与刘华姬生活期间曾打伤过刘华姬,有暴力倾向,于是刘华姬将该被害人关在家中达十年之久。”

  9月24日,因涉及个人隐私,涡阳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0月19日,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华姬三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中写道,涡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责任。”

  律师申请重新进行精神鉴定被驳回

  10月25日,刘华姬的辩护律师康诗绕告诉澎湃新闻,已经提起了上诉。

  康诗绕认为,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很多问题。在认定事实方面,第一,判决书未提及当时该女子孤身一人、饥饿难耐,找刘华姬要吃的关键情节,给人感觉刘华姬有“拐骗”之嫌;

  第二,判决认定刘华姬“明知”该女为精神疾病,多次发生性关系,但事实上刘华姬当时根本就不知道她有精神病;

  第三,判决认定刘华姬把该女子关在房间里10年有余,实际上刘华姬只是在做家务且照顾不到孩子时才把有暴力倾向的该女子关在屋里,一旦做完家务一家人就照常一起生活。判决回避了刘华姬把她放在家里的目的不是“控制、奸淫”,而是防备她伤害孩子和他人

  法庭还驳回了康诗绕要求对“被害人”即智障女(无名氏)的精神状态、种类及性防卫能力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是“辩护人没有提供能证明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相关证据”,“辩护人提出鉴定机构没有病历资料、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智力测试和评定,但未提供具有相关程序性规定加以证明”。

  对此,康诗绕称,本案需鉴定该女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虽然检察院调取了相关鉴定机构资质、资格方面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没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路遇精神病女应报警或报民政部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刘华姬一事后,澎湃新闻读者争论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处者有之。

  有网友认为,刘华姬13年前“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

  律师丁金坤认为,拐带并非法律术语,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对于拐骗精神病人没有规定。但刘华姬直接将精神病女子带回家肯定不对,他应该报警或者报告给民政部门。此外,根据规定,与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无效;但行为属于民事违法,并非犯罪。

  丁金坤称,刘华姬领回的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也是强奸。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精神病女子的潜在违法者。

  针对刘华姬的情况,丁金坤认为,因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酌情轻罚。

  刑诉法学者、律师毛立新则对刘华姬一案颇感踌躇。

  他认为,单纯从法律、法理上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因此无所谓强迫或者自愿,凡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认定为强奸。

  但另一方面,刘华姬与精神病女子同居多年还生儿育女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机械性地判决强奸罪,从情理上来说不完全合适。

  他建议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刘华姬的目的是为了奸淫,还是收留精神病人;其次,要了解刘华姬最初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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